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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资金“睡大觉”、财政即使有预算也用不出去的“怪现象”不仅存在,而且不是个别现象
沈阳市财政局2004年以来,仅支出过两起
国家赔偿案件的费用,一起是法院的,一起是检察院的,金额在10万~20万元之间。而同期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就达100多件,两者之间相差50多倍。
据重庆市财政局的相关人士介绍,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重庆市级财政一直没有把国家赔偿费用纳入预算。不是重庆“不守法”,而是申请核拨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太少,金额也很小,没必要专门做预算。
“2002年以来,每年也就七八件,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这位人士说,“因此,重庆实行‘报账制’,赔偿机关向财政实报实销,决算列入‘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科目。”
但就是这样,财政支出的赔偿费用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以行政赔偿为例,2001~2005年,重庆市财政局仅接到行政赔偿费用申请6件,拨付赔偿费用16万元,2006年竟没有收到申请。
一些基层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的人士向《瞭望》新闻周刊指出,这种现象与实际情况相差很远,实际上很多赔偿费用已经发生,但是都没有到财政“报账”,而是通过单位出钱、部门出钱甚至私人掏钱的方式“私了”了。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与重庆市财政局联合进行的调查表明,2001年以来,重庆市公安局、质量
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和司法局发生过32件行政赔偿案件,金额近100万元,但赔偿资金来源都是“机关工作经费”或“单位资金”。
为了保“位子” 拼命捂“盖子”
财政部门的人士透露,“私了”的资金要么是来源于单位的“小金库”,要么来源于罚没收入,或者变个名目打入工作经费,反正是各显神通,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每年究竟有多少资金用于了“私了”,财政部门很难准确掌握。
西南政法
大学校长陈彬说,国家赔偿“私了”现象的存在,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赔偿义务机关不愿意向财政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根本原因在于害怕影响领导的政绩和单位考核,同时也逃避追偿
责任,所以宁愿掏钱“私了”,也不愿意到财政报账。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了解到,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大多把错抓、错捕、错判作为考核基层单位的重要指标,国家赔偿案件超过一定数量,轻的可能年度考核不合格,重的领导可能“下课”。其初衷是希望借此
提高基层单位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可在实践中,却导致一些部门对国家赔偿能赖就赖,能拖就拖,实在拖不下去就“私了”。
2005年9月,重庆武隆县一农民被民警关进镇派出所,3个小时后死亡。派出所民警赶紧向家属提出“8万元私了”,后因双方赔偿价格又起争议而酿成冲突事件,“私了”的内情这才曝光。
重庆市规定,市级机关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个案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对连续两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可依法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
一些基层政法部门的负责人向《瞭望》新闻周刊反映,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让国家机关更加害怕国家赔偿被“曝光”,因此宁愿部门掏钱,甚至个人掏钱“私了”。
他们分析道,法院、检察院的
领导难道会为了赔偿10万元牺牲个人的“政治前途”,在人大留个“案底”?通常就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尽量少赔,不要超过人大规定的“红线”;二是赔再多钱都“私了”,花钱买个平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
除了怕被“问责”外,一些地方特别是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没有预算经费用于国家赔偿也是“私了”的一个原因。
沈阳市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市财政只负担80%,剩余20%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辽宁省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刘树声说,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这在富裕地区还不存在问题,但有的经济困难地区的检察机关为了垫付赔偿金,半年没有买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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