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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称受赠人有权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救灾捐赠
时间:08-05-09 13:16 作者: 来源:网易新闻频道 点击数:

中新网 5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适应救灾捐赠 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救灾捐赠工作,民政部对《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于 2008428日签发民政部第 35号令,正式向社会 公布实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办法》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 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办法》强调,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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