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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花园业主与开发商再起争执
时间:08-07-19 12:19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点击数:
   业主质疑:小区公共用地变成商场员工的停车场
   本报记者/陈军
   小区公共设施产权究竟归谁所有?业主?还是开发商?年初刚刚宣布“自治”的市区中源花园的业主们,近日又提出,小区开发商擅自更改小区公共设施用途,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并准备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业主质疑:开发商4类侵权行为
   中源花园属商住楼,一、二层为商场,现有162位住户,今年3月同物业公司“分手”后开始自我管理。近日,中源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已请好律师,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中源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介绍,他们主要梳理了4类开发商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第一,开发商将原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租给商场内的国美电器作办公室,然后不经业主同意在小区门口一块空地上新建一座房屋作为物业公司办公场所。第二,小区西南侧有一块200多平方米的空地,之前开发商承诺要将其建成公共绿地,但是现在却成了商场员工停放摩托车的地方。第三,小区内原有一座旧厂房,当初开发商承诺要将其拆除后改为绿地,但目前该厂房只拆了一半,另一半仍被开发商使用。第四,当初承诺用一楼夹层停放摩托车,但是现在该夹层却被租给商场作办公室及仓库。
    物业公司:住户欠费累计六七万
    一方面,中源花园的业主们感到“不爽”。另一方面,由开发商组建的小区原物业公司也是心存怨气。
   “现在小区住户的欠费累计有六七万元,有的住户长达两年不交物业管理费。”在小区原物业公司办公室内,一位工作人员拿出账本无奈地对记者说:“今年1—2月的4000多元水费也是我们公司垫付的,因为怕自来水厂收取滞纳金。”
    记者了解到,到今年年初时,由于种种原因,中源花园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人数已经超过一半,双方的关系一度非常紧张。谈到小区业主的不满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中源花源规模较小,欠费的人太多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就算把一些公共设施租出去也不够维持正常经营。
   《物权法》:小区公共设施属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问题,相关法律是如何解释的?
在市房管局物业管理所,工作人员拿出2007年8月26日开始执行的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向记者解释政策,其中第六十六条指出,擅自占用小区道路、场地,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房管部门:擅改公共设施用途的现象较普遍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楼盘在报建时应该规划一定的物业用房,这些物业用房建好后属公共所有,产权归全体业主。然而,现在的开发商都忽略了这个问题,报建楼盘时不规划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而且《物业管理条例》里面也没有必须事先规划物业用房的相关规定。等楼盘建好后,开发商会划定一些房屋作为物业用房,但同时又有这些物业用房的权属证书,可任意支配其用途,这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祸根。
     这位负责人称,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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